廣寧縣心連心助孤扶貧慈善會)
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
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、有效的監督運行機制,調動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的積極性,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《肇廣寧縣心連心助孤扶貧慈善會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任期內每年在會員代表大會上述職一次。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述職的主要內容:
(一)著重闡述個人履行職責以及完成工作計劃(目標)的情況。
(二)帶領理事會執行本社會團體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。
(三)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。
(四)存在的問題和經驗教訓,以及任期內的工作打算。 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的述職報告要形成書面材料,內容詳實,注重實事求是。 第五條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職報告要經會員大會會員審議通過,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備案。 第六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,由理事會解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