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寧縣心連心助孤扶貧慈善會 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工作,根據法律法規政策和《廣寧縣心連心助孤扶貧慈善會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【會員數在100個以下的不組成會員代表大會。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時,可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由會員薦舉,具體薦舉方式由理事會研究后提交會員大會通過,并明確會員代表數和會員代表單位。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300個以下的,會員代表不得少于會員總數的1/2;會員數量在301個以上500個以下的,會員代表不得少于會員總數的1/3;會員數量在501個以上的,會員代表不得少于會員總數的1/4或不少于200個。會員代表屆滿后須重新推選】。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依照國家法律、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。 第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決定協會在法律、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; (二)選舉或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(選任制) (三)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、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; (四)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; (五)對協會變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; (六)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; (七)制定或修改章程、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; (八)決定終止事宜; (九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【與本會章程相對應】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本會超過一年。 第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。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出席的會員代表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;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。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,會前監事必須對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,確認選舉合法有效性。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定會議紀要,并由監事簽名確認,會后向全體會員公告,并抄報業務主管(指導)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。 第八條 社會團體的表決事項原則上均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,也可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。 第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,由理事會解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