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寧縣心連心助孤扶貧慈善會 監事會(監事)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監事會(或監事)管理,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《廣寧縣心連心助孤扶貧慈善會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(監事會人數應為3–7人組成,同時設立設監事長一名),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。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選連任。 第三條 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不得兼任監事。 第四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議,有權向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。監事不參與表決。 第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,切實履行職責。閉會期間,監督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,行使監督職責,核實參會會員、理事資格和有效性,簽名確認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。 第六條 監事會(或監事)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。 (二)監督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的選舉、罷免;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。 (三)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,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。 (四)監督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。當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,要求其予以糾正,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。 第七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,應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。監事會會議紀要,報協會理事會通過后,向全體會員公告。 第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,由理事會解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