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寧縣心連心助孤扶貧慈善會 慈善公益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寧縣心連心助孤扶貧慈善會(以下簡稱廣寧心連心)慈善公益項目的管理,確保慈善公益項目運行的合法、合規、合理,實現慈善公益項目的預期目標,維護廣寧心連心、捐贈方和受助方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、《廣寧心連心章程》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,特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使用廣寧心連心的資助資金。 第三條 本制度包括對項目立項、項目實施、項目資金、項目評估、項目信息的管理。 第二章 項目立項管理 第四條 立項原則 。根據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、《廣寧心連心章程》,廣寧心連心立項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: (一)符合廣寧心連心章程的有關規定。 (二)充分尊重捐贈方意愿。 (三)優先考慮扶貧濟困、賑災救援、撫孤助學。 (四)綜合考慮項目的公益性、可行性和實效性。 第五條 立項規定。 (一)按捐贈人意愿的立項規定: 1、捐贈者有明確意愿及指定用途,并符合本會章程宗旨的項目可直接立項。 2、捐贈者無明確受贈對象的,由本會管理部門向捐贈者提供建議供選擇,其捐贈款列入本會自主立項項目。 3、根據捐贈者意愿,經前期調研和實地考察并征得捐贈方同意后,由本會法人代表(或授權委托人)同捐贈方正式簽署贈款立項協議書。 4、根據捐贈立項協議,由本會代表和受助方或受助方的代表簽署項目執行協議。 (二)本會自主制定項目的立項規定: 1、由本會秘書處負責制定項目計劃書和項目實施辦法。 2、項目計劃書和項目實施辦法,報經理事會民主集中討論、認真進行評估,獲得一致通過后制作項目評估書。 3、項目計劃書和項目實施辦法及項目評估書經會長或秘書長審批后,報理事會審議通過。 第六條 立項程序 (一)根據立項原則與立項規定,對于捐贈者指定立項實施的項目,由申請項目實施的捐贈者按善款募集情況,向廣寧心連心秘書處送項目立項申請書及項目實施方案。 (二)秘書處對立項申報材料行審查,報經會長批準后即可立項。 (三)對于廣寧心連心自主立項實施的項目,由秘書處編寫項目立項申請書和項目實施方案,報經會長批準后即可立項。 第七條 項目立項需提交《項目立項報告》,內容包括:項目背景、項目目標、受益群體、社會效益、可行性分析(包括是否符合廣寧心連心宗旨)、實施計劃(實施目標、內容、進度及預算)、評估方法等。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八條 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,對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管,負責整個項目的日常管理、定期匯報,確保項目按計劃有序推進、資金流轉按預算執行、項目效果按績效輸出。 第九條 制訂項目年度計劃及預算,報廣寧心連心理事會批準;如果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項目關鍵因素發生重大變化,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可適度對年度計劃進行調整,并報會長或理事會批準。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的職責是:負責項目實施合同的執行,落實項目配套資金的足額到位;組織項目的具體執行;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,及時向廣寧心連心報告項目執行進展情況及其結果。 第十一條 項目參與方須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:不得擅自復制、泄露項目研究內容。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廣寧心連心對項目資金實行預算制管理。由項目負責人立項報告、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,經理事會批準后執行。 第十三條 每筆開支必須經項目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能報銷,確保項目資金的合法、合理、規范、高效使用。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執行情況與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、監督和審計。 第十五條 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財政部門、業務管部門、登記機關和廣寧心連心監事會的檢查與監督,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材料。 第五章 項目評估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定期提交項目報告,秘書處依據實際情況進行檢查驗收,報理事會審核。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結束后,根據標準分為優秀、合格、不合格等級,評估報告須報理事會審核。 第十八條 項目結束階段,經廣寧心連心外聯宣傳部對項目進行終結檢查評估后,形成項目總結與評價意見,總結項目優缺點,評價項目效果,指導后續項目的開展。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結束后,廣寧心連心外聯宣傳部須向廣寧心連心提出結項申請,并報秘書長批準。所有項目文件由外聯宣傳部統一備案,并在廣寧心連心檔案管理系統中備份; 第六章 項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條 廣寧心連心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的各種數據與信息實行制度化、平臺化管理。 第二十一條 廣寧心連心根據項目實施情況,利用廣寧心連心官方網站或其他媒體向社會公布項目進展及成效。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根據實際需要,廣寧心連心可參照本制度,制定具體項目的管理方法或實施細則。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經廣寧心連心理事會通過后執行。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廣寧心連心。 廣寧縣心連心助孤扶貧慈善會 2013年3月23日 |